原告贵州未来人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人居公司)与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九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未来人居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隆平九华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29.7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4)湘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告隆平九华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人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隆平九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人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0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29.73元(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以3...(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