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炎陵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第三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第二次未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五矿炎陵分公司及五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华中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40928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挂靠第三人华中劳务公司,与被告五矿炎陵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依照该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完成了木工部分的施工。2020年10月,该项目已交付使用,但被告五矿炎陵分公司...(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