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公司辩称,某中心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案涉66kv乌南联络线路架设于2001年,2014年某中心在线下通道种植大量杨*(杨*生长速度快,长高后会危及线路),某某公司在其种植时进行阻止,遭到拒绝。后*,某某公司于2020年3月、2021年4月、2022年5月,三次以树高影响线路安全为由,向某中心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尽快整改,均遭拒收拒改。2022年6月29日,某某公司为及时避免事故发生,自行组织人员修剪,又遭某中心强烈阻挠及恶意投诉,林业局执法大队和派出所出警协调,并有出警记录。2022年7月11日,某某公司赴乌兰浩特住建局,请求其出面协调解决线下隐患,住建局承认线下种树系违法行为,但由于缺乏砍伐资金,仍不能及时清除,有录取视频录音为证。本案事故是由于线下种树所致,线下不种树、或及时清理线下树都不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谁种的树谁应当承担责任。某中心作为种树人、树木产权人,明知其所种植的杨*超高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危害,在某某公司多次提醒沟通下,拒不整改,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电工,在具备专业知识的条件下,应该意识到修剪高压线下树木存在潜在的危险,却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答辩人某某公司,没有执法...(本文书还有5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