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郭勒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锡林浩特市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对锡林郭勒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锡林浩特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被上诉人王**一审中称向上诉人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000元、70,871元,合计共90,871元,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上诉人针对王**所称已支付的购房款已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上诉人并未收到王**所称涉案购房款,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提供了所有账户涉案时间的账户流水情况,上诉人的所有账户均没有...(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