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武警特色医学中心)与被上诉人阮*、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警特色医学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结合本案的损害结果、诊疗过程、鉴定结论等,望**上诉人承担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阮*、陈**共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鉴定结论和上诉人的过错程度,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合理范围,应当予以维持。
阮*、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武警特色医学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1,584.9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18,018元、丧葬费23,757元、医疗费21,2...(本文书还有2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