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大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中创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被告博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大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博宇公司给付截留的电费31500元;2.判令博宇公司给付截留的房屋代建款1967371.43元;3.判令博宇公司给付利息369541元(以1998871.43元为本金计算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4.35%,自2023年3月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判令博宇公司与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与理由:2014年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找大森公司协商,投资兴建牙克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大森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博宇公司的名义与市政府签订合同,约定由大森公司...(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