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刘**以华蒙公司第三十项目部(甲方)名义与任**(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约定由任**对锡***小区a21#、a22#建筑进行大清包施工(包**、中、小型机械设备及周*材料)。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除基础挖槽外的全部土建工程,从清理槽底回填开始至竣工,临建设施由乙方施工(不包括水电暖、外墙保温刮大白、防水**室内墙砖地砖,以上范围由甲方负责)。工程造价按照每建筑平米360元标准计算,付款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同步进行,基础土建到**层封顶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按照360元每平方米支付70%,剩余30%待竣工验收后与开发商总包合同同步进行。合同末尾签章处,甲方加盖华蒙公司第三十项目部公章,并由刘**签字确认;乙方由任**本人签字捺印确认。
合同签订后,任**即行组织工人进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锡林金街a21#、a22#两栋楼阳台施工由空心砖砌筑变更为钢筋混凝土栏...(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