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建公司)、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宝晟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包建公司承建了宝晟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项*,2013年原告对盛***小区地下车库保温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2015年10月16日,包建公司项*部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为原告出具了163000元的欠条。2014年5月31日,原告与包建公司项*部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宝晟公司盛***小区**栋多层住宅的屋面和首层地面保温工程进行施工,包建公司项*部负责人李*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原告在合...(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