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韩**、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二被告因资金周*不开为由于2011年10月30日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即今借薛*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韩**,借条书写完毕后,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二被告,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二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