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翡翠平安扣货款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货款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27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于2021年6-8月期间多次通过淘宝阿里拍卖平台,在被告经营的雪銮翡翠珠宝拍卖店,购买多件天然翡翠a货首饰,对商家建立信任后,通过淘宝添加到被告微信,因原告有定期清理微信朋友的习惯,删除被告后,被告曾多次主动请求原告再次添加好友。2023年6月11日晚原告再次通过被告的微信好友添加请求,后被告告知现其...(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