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邓**、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邓**、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不当得利13,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5日19时17分左右,原告从某地拉马回某县,因天色已晚,路又不熟,用手机导航路过一小桥时,因桥塌,车的外后轮掉下去了,原告找吊车往出吊,这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和一伙人来此处。被告郭**二话没说上来就把车钥匙抢去,二被告说:“路是通我家,桥是我家修,压坏了就得赔钱,不然车不能动弹”,要求原告赔偿15,000元,不给钱不让吊车吊。二被告找来他们村的范村长帮助协商,范村长调解说10,000元,二被告仍不同意,当时已经是凌晨十二点多了,原告怕车掉进河里,无奈答应给13,0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郭**。二被告看到钱已经转过去才让吊车。二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索要的钱属于不当得利。
邓**、郭**辩称,不同意返还13000元。原告在回家的路上,为躲避...(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