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李**与被告闫**、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闫**、被告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17.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日06时30分许,闫**驾驶电动四轮车遇其前肖**驾驶两轮电动车载李**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肖**、李**受伤的事故后果。经事故认定,闫**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李**事故后到南乐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较大医疗费。肇事车辆在人某乙公司投有非机动车第三...(本文书还有2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