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与被告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2.自2023年3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13.8%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0日,因修路工程款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欠据内容:“被告因城投公司、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敖松达来、郭*、刘*与原告敖**2020年修路工程款纠纷,经原被告结算后,尚*原告60000元整,被告郭洁同意自己承担此款,约定于2024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未按时还清,按年利率14.8%计息。”由被告签字确认。到了约定...(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