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虎特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方向均不认可,因为凤凰公司向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情况并不能作为建工公司向申虎特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而且上述工程款的支付,主要是棚户区改造的一个工程进度款,而申虎特公司所施工的内容仅为该工程项目的一个前期工程。
凤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及证据2的三性及证明方向均不认可,因为该证据是建工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3、证据4、证据5的三性均认可,但对证明方向不认可,截止到2023年12月26日凤凰公司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是4.73亿元。因为案涉项目确实是村民自筹项目,具有特殊性,凤凰公司和建工公司在付款方面一直都在沟通,凤凰公司也筹集了一部分钱已向建工公司支付,但建工公司是否可以以工程款结算比例抗辩向申虎特公司支付工程款,凤凰公司...(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