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洱源县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业)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道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农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某某农业的时效抗辩权,于法不符。案涉借贷发生于2016年10月**日,借贷双方约定的借贷期限仅为一个月,至2023年4月一审法院接收诉讼材料时止,该借款已历时6年半时间,某某道桥在诉讼时效期内从未向某某农业主张过权利,某某农业在某某道桥提起诉讼时,已经依法享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某某农业没有自愿履行行为,因某某农业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更换,接电人员在不了解具体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调解中心作出“同意调解”的口头表述,一、二审强行将“愿意调解”等同于“愿意...(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