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孙**、王**、郑**、第三人赤峰烛煦辰泽热力有限公司、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周**,被告王**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第三人赤峰烛煦辰泽热力有限公司、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杨**、孙**、王**承担2017年10月31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期间物业费649152.8元;2.判令被告孙**承担变更登记之日起(2022年4月2日、2022年6月16...(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