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云南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某某公司和昆明某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刘**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当事人,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本案二审庭审询问中,被申请人刘**已明确回复法庭其系加油站调油的人,是加油站的负责人,是代理加油站购油的,公司法人蔡菁系其女儿。且其代理的加油站名称为昆明某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是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成品油交易,将对案涉交易涉及的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本文书还有1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