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第三人胡**、李*、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某某公司不构成对钟**与张**之间租金的债务加入,李*没有某某公司的特别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完成“债务加入”行为,某某公司没有与债务人钟**形成“债务加入”的约定或者合意,张**在起诉状中的明确表示不符合认可“债务加入”的主观意思表示条件,其明知将机械设备出租给了钟**,也明知李*并非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构成善意。二审判决认定的债务加入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依据“债务加入”的规定由某某公司和钟**对张**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一、二审判决事实上造成了某某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对某某公司严重不公。第三...(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