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男,生于1963年8月**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男,1965年8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女,1969年10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再审申请人付**、成**因与被申请人宋**、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成**申请再审称:1.原审未查清案件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宋**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按印,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协议》中达成续借的合意,是协议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申请人不履行“一年期满归还借款”,而选择另外一种约定的“续借”,并不是二审认为的合同变更。因此,“一年期满,在双方自愿...(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