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款项迟滞支付引发的违约金责任纠纷。混凝土供应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并先后签订了《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因两个协议系针对同一基本法律事实所达成的契约,故本案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厘定应以《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为基,而各方民事责任判定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截止到2018年9月25日,融欣某某处欠...(本文书还有3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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