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腾冲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张*、张**、李**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张*、张**、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咨询服务法律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通过《咨询服务协议》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的性质就是利息。二审法院仅从咨询服务协议、服务工作确认单、发票、打款凭证等形式证据就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