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砚山县某某某某行(以下简称某某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购买时案涉酒品纸箱包装外壳的标码,已足以证明申请人向法院的交的案涉标的物具有同一性,原审未予认定。在申请人已证实标的物同一性的情况下,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