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周**、王**提起诉讼主张合约权益。按照该二人与联忠租赁站签订并履行的协议,双方之间成立脚手架工程分包的法律关系和建筑设备租赁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周**、王**应向合同相对人联忠租赁站主张权益。另从本案各方主体签订的协议看,与联忠租赁站签订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为某甲公司。在对案涉工程结算时均有某甲公司、周**、王**和联忠租赁站参与,联忠租赁站在本案中称其未参与施工,导致其对案涉工程量...(本文书还有4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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