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7日、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立即返还于*借款本息74,000元(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利息计算公式:从2019年4月20日计算至2024年4月20日=60个月×400元/月),并自2024年4月21日起,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王*与其母亲在公共场所进行理财业务宣传,在王*的再三说服并承诺如果理财公司黄了由王*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于*于2019年4月9日将50,000元现金交付到王*手中,王*给于*出具了一份欠据:“收到于*理财款50,000元,2020年4月20日到期付本息54,800元”。王*收到款项后,再也没有与于*谈过理财之事,为此于*多次追问王*,王*以各种借口搪塞,故于*要...(本文书还有4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