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苏**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利率为3分,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定账户汇款30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开始支付利息,累计支付利息为1660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剩余的利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和剩余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6月20日起直至还清借款为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
被告苏**辩称,原告诉称的款项实际给任慧生用了,支付的166...(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