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与被告彭**、某司(以下简称:健平公司)、某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株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9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彭**、被告健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被告平安财保株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娅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彭**、健平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除外)骨折愈合期康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670156.93元(已获交强险赔偿的18.2万元及原告未实际发生且鉴定意见书未明确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外,明细详见《赔偿依据、项目计算一览表》);2、判决被告平安财保株洲公司在被告彭**、健平公司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保险金额/责任限额;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3日10时58分,被告彭**驾驶湘b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株洲市芦淞区航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日成新材公司前路段右转...(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