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林**、陈**、毛**与被告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与原告林**、陈**、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与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林**、陈**、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质保金73,682.75元,自起诉之日起以73,682.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林**、案外人刘**、姜**、张**、李**、邢**曾系合伙关系,在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呼和浩特市至凉城公路时进行施工,2017年7月12日,签订散伙协议,2018年2月26日对散伙后资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散伙核算清...(本文书还有2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