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五矿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五矿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某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40928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挂靠第三人株洲某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依照该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完成了木工部分的施工。2020年10月,该项目已交付使用,可被告五矿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2023年1月12日,被告炎陵分公司负责人袁**与原...(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