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能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生态软件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软件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能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合同的性质未明确认定。根据《金太阳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协议》”)第2.2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以及《能源管理协议》第2.3条约定,项目主要技术方案为:“分别在海南生态软件园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2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可知,双方合作的模式是由被上诉人提供园区内建筑物屋顶,上诉人进行投资和建设,进而共享光伏发电收益的模式。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合作合同关系。既然是合作关系,且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邀约下对光伏项目进行建设。那么合同双方都应该负有推进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而非上诉人单方努力,被上诉人坐享其成。而且合作合同的内容,不仅是完成光伏设备的建设,还包括保证光伏设备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对光伏设备的建设只是推进合同目的的方式。事实上,双方是为了光伏设备运营发电,进而对发电收益进行分红。...(本文书还有6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