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段**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1)琼9023民初1106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债务相抵消,上诉人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用;三、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陈**客观上造成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导致了上诉人经济损失,双方已经协商抵扣。被上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被上诉人在劳务期间,共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七千余元。(一)2020年11月15日,陈**驾驶车辆撞坏保险杠,导致原告维修该保险杠支出了800元...(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