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8241.0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4下午14时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宅基发生口角,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推倒,导致上诉人心脏病复发,被紧急送往梁山县某某医院救治,上诉人进行心脏手术,住院治疗6天,共花医疗费28241.0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2024年1月4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