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解**、郯城县鸿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鸿安运输公司诉讼代理人王**、人财保险诉讼代理人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7日4时45分许,原告单**驾驶吉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哈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方向220km+96m处时,被解广锋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追尾,造成解广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岛支队北戴河大队出具的冀公高交认字...(本文书还有3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