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姐妹关系。2022年10月30日,因为侄子刘**、刘**办理当消防兵入职事项,通过丁某认识被告,被告承诺能给原告的两位侄子办理消防兵入职事项,费用是每人80000.00元,共计160000.00元,原告刘**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给被告50000.00元,2022年12月22日刘**又通过被告发来的xie@丹的收款码转账50000.00元,2022年12月22日刘**通过被告发来的xie@丹的收款码转账60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60000.00元,被告分...(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