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建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水电公司)、某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株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判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某水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上诉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唐**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主体,被上诉人建某水电公司系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就劳动关系而言,双方主体适格。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意思合意。因为本案中受被上诉人的共同指派,到特殊区域即在电线覆盖区域砍青,系需要符合资质的人员才可以上岗。首先,本案中上诉人唐**从事的劳动系建某水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业务以...(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