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周**、被告某某江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55120.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16时18分,被告周**驾驶赣某****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赤土板北***小区旁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赣某****号在被告某某江西省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高安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评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50...(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