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事实为:原告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从事运输行业,系个体运营,在该行业中以现金形式取得收入,没有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符合常理。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由此产生的治疗和康复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和取得收入的情况将客观存在,鉴定意见书亦明确表示原告伤后可休息720日,故被告主张原告无法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原告存在实际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二名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而本案中第一起事故与第二起事故间隔二十分钟,不具有连续性,是两起独立的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均系第二起事故造成,与第一起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和被告昌彤物...(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