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5日为102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起,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3...(本文书还有1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