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卢**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上诉人在本村“大道口处”地块有林地一块。按宁城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的字第2××9号林权证记载,该林权的四至为东至崖根;南至卢广怊(系被上诉人公*)墙根;西至卢广和边;北至卢广岭边。上诉人的林地与被上诉人住宅的北墙相邻。被上诉人为了争夺上诉人的林地使用权,为此在上诉人的林地与其住宅北墙相邻的地块设置石头围墙,将上诉人的林地圈在围墙内,侵占了上诉人的林地使用权。2023年4月25日早7时许,上诉人在清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林地上所设置的围墙的石头时,被上诉人突然冲向上诉人,将上诉人冲到在地。上诉人没予理会起身,被上诉人倒地不起。案发后被上诉人报警、送医。其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利用石头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宁城县公安局八里罕派出所调查后以没有发现上诉人实施违法行为为由对上诉人不予治安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不服向宁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宁城县人民...(本文书还有5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