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第三人三亚鹏达********(以下简称:鹏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要求追加吉*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吉*为鹏达公司股东之一,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鹏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明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鹏达公司为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2008年6月6日,鹏达公司在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且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吉*登记...(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