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男,195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金贸区海逸广场**幢**号。
上诉人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兴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武**对大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大兴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虽然大兴公司已于2020年4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但该《意见书》并非因对大面积封闭阳*导致与原批使用功能不符的违约情况进行整改而取得,且武**至今仍违约封闭使用涉案房屋阳*...(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