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缪*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聚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聚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聚宝公司作为缪*的原雇主,其明知本案中所诉的12000元为缪*在履行工作任务中合法、合理支取的差旅费,却不顾事实将其虚假陈述为“借款”而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应受到惩罚。事实上,案涉的12000元系2019年5月至6月份期间,缪*受聚宝公司指派分别到遵义、重庆、祁*、百色等地出差开拓业务,为此而分四次预先支取的差旅费。聚宝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给一审法院的四份银行对账单其时间同缪*提供的出差火车票时间上是一致的,且...(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