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负责人赖**。
诉讼代理人毛**,系该公司员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明碧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周*3、周*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琼902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明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偿180811.3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周*3、周*4。三、被告人陆明碧赔偿288816.3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周*3、周*4。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赔偿36535.1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周*3、周*4。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周*3、周*4的其他诉讼请求。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琼9023刑...(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