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邬**、杨**、原审被告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陈**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杨**、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陈**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因为陈**不是借款人,借款人是谢**,陈**在(2019)琼9001民初****号案中是担保人,与杨**、邬**在(2019)琼9001民初****号案中作为担保人的地位是一样的。杨**、邬**是基于为谢**担保偿还债务,而不是为陈**(担保人,非借款人)偿还债务。因此,杨**、邬**对陈**的起诉,要求代位追偿另一担保人,主体是错误的,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2.《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其意思表示是:同意以共同财...(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