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荣旗农牧局与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阿荣旗农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阿荣旗农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波、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荣旗农牧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使用该3号门市及6号门市逾期租金181,315.20元。计算方式:20,604元/月×(8个月+24天)。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使用该3号门市及6号门市逾期租金178,904元;2.判令被告赵**给付鉴定费8,5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将原告办公楼**号门市卖给张**。后由于当时该门市属于国有资产,不能直接办理个人产权,2020年1月21日原告与张**签订了房屋使用协议书,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6号门市购房款全部退还给张**,并约定由于该房屋产生装修等费用,将该6号门市及孙*华3号门市免费让张**使用三年,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张**未经营使用涉案房屋,其...(本文书还有4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