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2月8日,原告李*驾驶桂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新地往龙圩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7线3197km+300m路段,遇被告童**驾驶鄂j×××××小型普通客车在梧州市再生资源工业园区驶出左转往新地方向行驶,由于童**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避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