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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某制***与被告印**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常鼎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09
  •  
  • 【案例概要】

    原告常德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制造公司)与被告印**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鲁爱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梅、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爱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某制造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印**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制造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通讯设备生产的企业,生产业务具有季节性,每年上半年任务紧,下半年任务轻闲。2012年8月,因生产任务不饱和,原告决定部分员工放假休息并通知了被告,放假期间每月给付800元生活费并要求被告随时复工报到。但放假后,被告既未向原告负责人请假,也未在2013年春节放假后上班,主动离职,原告为了维持生产重新招工,支付培训费用。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生产经营并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发展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原告不负责向被告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某制造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生产订单6份,欲证明原告2012年上半年生产业务比下半年的生产业务多,下半年生产经营不景气,原告生产业务具有季节性,每年下半年生产业务量少的情况;

    2、原告公司内部会议记录1份、会议纪要1份、放假通知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经会议讨论决定中止履行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58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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