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安南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安南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安南公司二审中提供北泉公司南山新区分公司向安南公司出具的《报告》,北泉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驳回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法人承担。合同约定付款凭分公司财务出具发票或收据支付,可见北泉公司与安南公司工程款系由分公司经手,故北泉公司南山新区分公司出具的《报告》的内容对北泉公司产生民事法律效力。根据该《报告》北泉公司认可师市机关统建房和集资房三期项目-11#楼、18#、19#、22#-24#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三段工程决算价为14906万元...(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