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斯琴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之间个人合伙关系已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2.判决被告将合伙期间其收取的营业款369157元交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柏音琴行合伙经*协议》,协议约定二人合伙经*琴行,琴行的主要业务是乐器销售以及教育咨询等。开始合伙后,双方共同聘用了财务人员,合伙协议也约定禁止合伙人个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挪用店内钱财等。然而被告却自合伙以来,私自收取学员缴纳的学费不交财...(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