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某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3)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对不动产权属的认定太过随意。《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上诉人在一审并未提交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证明其是案涉土地的产权人,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资产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并非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无法依此来确定案涉土地的产权归属。另外,即便是岗赵*教学点,尚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案涉土...(本文书还有4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