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何**、周*、周**因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第三人周**征地补偿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何**、周*、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四上诉人权利依据的山林管业证和承包合同书的全部范围包含了被上诉人在内的四户人家,上诉人应当享有征收补偿的土地部分征收款的所有权。二、上诉人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与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就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征收补偿款归上诉人所有。
周**辩称,1981年答辩人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而被答辩人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是1982年的,因此该合同书与答辩人的宅基地完全无关。1987年答辩人又从杨*村四组处流转了0.17亩土地,并没有占用被答...(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